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罚决字[2026]县-5号
单位:湘潭智宸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MADAYBJ0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海艳
地址:湘潭天易经开区柏屹自主创新园二期10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6年1月19日,我局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污染应急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提示清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2026年1月18日,下料搅拌、热熔工序正常作业,但两个工序配套建设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和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均未开启运行;下料搅拌、热熔挤压成型作业时,粉尘及挥发性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审批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5张;作出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重污染应急监督帮扶组于2026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证据名称:《检测报告》;作出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6]县-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6]县-3号)、《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表5-1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鉴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排污许可手续属于登记管理类别,经专家鉴定评估所产生的污染物和排放量对环境损害的影响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且为首次违法的情形。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和《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5-1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比取值 |
|
裁量起点 |
10% |
10% |
||
|
1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0% |
0% |
|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0% |
|
||
|
偷排 |
20% |
|
||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20% |
|
||
|
2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0%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
|
3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天 |
0% |
0%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
|
15天以上 |
15% |
|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级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
2次 |
5% |
|
||
|
3次 |
11% |
|
||
|
4次以上 |
22% |
|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
裁量百分值总和=10% |
||||
|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