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罚决字〔2026〕综-9号
当事人名称:湘潭市荷塘振兴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4184845613W
法定代表人:周甫资
地址: 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南谷村黄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6年1月29日,我局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应急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提示函》反馈,湘潭市荷塘振兴机械有限公司基准用电量为1900.8度,1月27日用电量较基准时段用电量上升114.02%,疑似未依法落实停限产措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公告》,决定1月24日19时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之后25日18时升级为橙色预警,于1月29日20时解除预警。你单位于2026年1月27日6时开始进行中频炉生产,持续至2026年1月27日17时30分,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湘潭市2025年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以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
2.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以证明现场实际情况,你单位存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4.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份,以证明你单位在1月27日存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5.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收集你单位1月27日的现场监控视频材料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6.我局收集的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2026年1月25日《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关于印发〈2025—2026年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其附件2《湘潭市2025年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以证明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同时启动Ⅱ级响应;
7.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在“河西片区环保工作联络群”的微信群收集的聊天记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1月24日已收到《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公告》《湘潭市2025年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等信息;
8.我局于2026年2月2日收集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9.我局于2026年2月2日收集的公司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以证明你单位需要按照要求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6〕综-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13 通用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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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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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点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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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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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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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级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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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级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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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级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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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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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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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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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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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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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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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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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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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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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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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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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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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诉且经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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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50000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000元)×100%=25%;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0%)×(1-25%)】×200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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