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罚决字[2026]县-4号
单位:湘潭市嘉鸿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傅 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MA4Q960R4Q
地址:湘潭县杨嘉桥镇九江村(杨河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6年1月26日晚,省厅重污染应急监督帮扶组到你公司检查应急响应落实情况。经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印刷车间正在运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印刷工序存在电力使用量,工序正常生产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
2、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潭环责改[2026]县-4号),证明该公司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收集的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收集的该排污许可证、审批意见复印件、验收资料,证明该公司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
5、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收集的湘潭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办公室关于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文件及《湘潭市2025固定污染源减排措施清单》,证明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需采取的减排措施;
6、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收集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该公司两年内(含本次)仅本次环境违法。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与执法。
8、2026年1月28日其公司提供的负责人手机和在微信“湘潭县重点工业企业环保群”中接收应急响应信息的截图,证明该公司有收到响应信息未采取减排措施。
你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6〕县-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6]县-4号)、《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中“表13 通用裁量表”:1、裁量起点25%;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或在园区范围内)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1-25%)]×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5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南岭支行
户 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10039150436001888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13通用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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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比取值 |
|
裁量起点 |
Y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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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0%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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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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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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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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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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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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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个月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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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级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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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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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
2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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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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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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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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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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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百分值总和=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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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1-25%)]×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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