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竣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3-06 17: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罚决字〔2026〕综-2

 

当事人名称:湖南竣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TOANC21

法定代表人:杨欣

地址: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书院东路8号新松机器人产业园一期启动区21号厂房1单元01010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1031日,我局根据省厅有奖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

你单位未按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涉及以下情形的,应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要求的;”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115日、116日、1118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

2.我局于20251031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1031日、116日收集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作为违法主体,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4.我局于20251031日收集的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报告表》相关章节节选、环评批复意见和《验收监测报告》相关章节节选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人员付款微信记录、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台账、固废管理台账、原辅材料采购台账、销售记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委托编制合同及1118日提供的最终版《验收监测报告》相关章节节选等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目的、手段、情节。

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5〕综-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报告,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为:

1.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未造成周边环境的污染,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是委托于第三方编制的疏忽,你单位并未知情;

2.你单位态度端正,立即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纠正和预防措施;

3.你单位一向遵守法规,此次属首次出现此类问题,属无心过失,无主观故意,过往环保管理记录良好,无其他环保处罚记录。

我局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并于2026113日由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再次召开集体讨论会审议,对于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讨论会认为:

1.你单位在两年内多次被群众投诉举报,存在周边环境的污染,应急预案虽委托于第三方编制,但你单位须履行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我局于20251031日发现你单位违法行为,至1118日你单位仍未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20251219日才完成应急预案备案,未及时整改,不符合《湘潭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5)》第八项规定,不符合免罚要求;

3.你单位虽属首次违法,但你单位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有群众投诉举报,存在周边环境的污染,不符合法定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因此,经我局审议后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5〕综-46号)的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同时《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算方法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132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115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百分值取值

裁量起点

Y

33.33%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

0%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5%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6%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3)×100%=33.33%

处罚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3.33%+16%×(1-33.33%]×3万元=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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