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罚决字〔2026〕综-1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恒永机制木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CQEWN02C
法定代表人:李磊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关峰村长湾组谭湘泉自建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
你单位2023年11月25日与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关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租赁关峰村200平方米土地建设环保木炭窑,2024年3月25日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湘潭市雨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恒永机制木炭生产线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雨发改备〔2024〕12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对租赁场地内地面进行了硬化、对原烧结厂的16门炭化窑进行了翻新,并采购、安装了一台烘干机、一台粉碎机、一台压棒机,至今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收集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4.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2025年10月29日出具的《湘潭恒永竹炭清单》、租赁合同等,以证明你单位的投资额为19.05万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5〕综-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4857.75)。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4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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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值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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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点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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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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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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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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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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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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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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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建设进程 |
基础建设阶段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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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阶段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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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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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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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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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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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以上 |
16%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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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
2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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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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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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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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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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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10%+建设项目地点0%+项目建设进程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6%+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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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90500元×5%=4857.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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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