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化农资)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3-06 17: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罚决字〔2026〕综-4

 

当事人名称:湖南丹化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21241326

法定代表人:左新盛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伍家花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 1126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016轮次大气监督帮扶工作安排委托湖南聚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南丹化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废气采样监测。依据202511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H2511251001)分析结果:

你单位外排氮氧化物为389 mg/m3,对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标准限值,公司外排废气氮氧化物超标0.945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1126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以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对你单位开展执法监测;

2.我局于20251126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以证明现场实际情况,对你单位开展执法监测;

3.我局于20251127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4.我局于20251126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现场照片(2份),以证明对你单位开展执法监测;

5.我局于20251126日收集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6.我局于20251126日收集的你单位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以证明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达标排放;

7.湖南聚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JH2511251001)检测报告,以证明你单位锅炉废气总排口存在超标;

8.你单位递交的《关于自愿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报告》,以证明你单位愿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单位超标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6〕综-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主动提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且已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2026119,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认为你单位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1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24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百分值取证

裁量起点

10%

10%

1

超标污染物

数目

1

0%

0%

2

4%

 

3个以上

9%

 

2

超标污染物

种类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0%

0%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1%

 

3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林格曼黑度1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林格曼黑度2

4%

4%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林格曼黑度3

7%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林格曼黑度4

11%

 

超标500%以上

林格曼黑度5

21%

 

4

小时排气流量

不足1000标立方米

0%

0%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3%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

7%

 

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10%

10%

10万标立方米以上

14%

 

5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3%

 

一类功能区

6%

 

6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0%

 

7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

0%

0%

2

4%

 

3

9%

 

4次以上

14%

 

8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4%+小时排气流量10%=24%

原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4%×罚款的最高金额1000000=240000元,从轻处罚金额=240000-14000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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