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罚决字〔2026〕韶1号
企业名称:湖南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MA4QH46D6F
法定代表人:刘茜
地址: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6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接到湘潭市现场督导问题清单,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在2025年12月7日18时至2025年12月9日,湘潭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仍然正常生产,未按《排污许可证》(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落实《湘潭市2025年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停止所有涉气工序生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收集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收集的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以证明你公司履行了相关行政手续,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手续;
3.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和收集的《湘潭市2025年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以证明你公司存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收到预警通知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4.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查询你公司的无违法记录图片3张,以证明你公司近2年内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5.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收集的信访台账记录1份,以证明你公司无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经核实的投诉。
你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6〕韶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表13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计算。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0000/200000×100%=25%;
裁量因素、因子: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0%)×(1-25%)]×200000=5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湘潭市工商银行雨湖支行
户 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4030529024911338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