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查(扣)字〔2025〕综-3号
当事人名称:湘潭市和鑫金属构件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大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35577943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金阳工业园(宏海达机电院内)
2025年12月19日,根据省生环委办交办的“湘潭市和鑫金属构件包装有限公司有部分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未按要求停产”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属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18日未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调漆、喷漆、晾干等涂装生产单元仍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取证材料、《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2025年12月16日发布)、湘潭市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节选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喷漆房电力开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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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 格 |
数 量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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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喷漆房电力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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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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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年月日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