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潭环查(扣)字〔2025〕综-1号
当事人名称:湘乡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泉湖生活垃圾处理场)
法定代表人:彭国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381445152314L
地址:湘乡市望春门街道桑梅东路370号
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前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COD分析仪实施查封、对你单位的视频存储硬盘实施扣押。
查封、扣押时间:自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月2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以就地方式,存放于湘乡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泉湖生活垃圾处理场)在线监控站房。查封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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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 格 |
数 量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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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COD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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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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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视频存储硬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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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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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谢 剑、18030015067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刘 云、18030015068年月日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