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罚决字〔2025〕综-43号
当事人名称:湘潭轶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RK9KY8E
法定代表人:张曼芳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姜畲村(县第四人民医院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6月25日,我局收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交机动车检验机构等移动源污染监管问题线索的函》,文件内容显示你单位共有92台车辆存在“网红码”问题。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省厅提供的问题清单和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发现省厅问题清单提供的92台车辆中有4台车重复、1台车检测不合格之后再未到你单位检测,你单位出具的含“网红码”的合格检测报告实际为87份,其中80辆车的CALID码为同一编码23067LNOP8345TU、6辆车的CALID码为同一编码YZ067LMNOP8345TU、1辆车的CALID码为6012767GHIJK569A。你单位出具的87份含“网红码”合格检测报告中有6份是在2025年4月10日前出具、有81份是在4月10日后出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7月2日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网红码”报告的行为;
2.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日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网红码”报告的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4日2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网红码”报告的行为、费用收取情况等;
4.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2025年7月2日4份),以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网红码”报告的行为;
5.湘潭轶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用车辆检验(检测)报告(仅供参考报告)(2025年7月2日87份),以证明你单位出具的虚假“网红码”检测报告数量;
6.《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证明你单位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判定标准;
7.你单位外检费用清单(2025年7月4日1份),以证明收取费用;
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2025年7月4日),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你单位为多台车辆出具含同一“网红码”(CALID码)合格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2025〕综-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提交了听证申请,主要听证申请内容为:1. 处罚决定核心证据“网红码”性质不明,认定事实不清,无法证明申请人出具的是“虚假报告”;2. 处罚决定证据链严重缺失,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客观作弊行为;3. 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申请撤销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2025〕综-24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组织了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了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审议,经审议认为:1.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为同一车辆出具两份仅CALID码不同的检测报告(其中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的情况,故认定你单位出具虚假报告;2.你单位对同一车辆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未进行审核,也未通知车辆进行维修和复检,两份报告中车辆的总里程数也没有变化,你单位在问题车辆未驶出检测站的情况下前后为问题车辆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据此认定你单位作出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3.对你单位的处罚,主体符合要求,执法对象明确,执法程序规范,所有证据均从你单位调取,证据充足,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因此,我局对你单位的听证所述理由不予采纳,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2025〕综-24号)的拟处罚结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87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柒佰元整(¥3337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计算方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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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比取值 |
|
裁量起点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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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 |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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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台以上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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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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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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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月以上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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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
2次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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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以上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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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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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65%×罚款的最高金额500000元=3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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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4、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