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管片厂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05 17:15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不处字〔2025〕综-8

 

当事人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管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4MA4L5PLG3U

负责人:张世卿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五爱村村民委员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8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岳塘分局移交案件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混凝土预制构件项目,于2017年投入生产,但至执法人员调查时仍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818日、202599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2.我局于202584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818日收集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4.我局于2025818日—99日收集的你单位提供的中铁二十五局长株潭城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临时用地租赁合同协议;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关配套临时预制件生产节选章节、预制件配套合同协议、中标文件、临时用地租赁合同协议;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关配套临时预制件生产节选章节、预制件配套合同协议、土地复垦方案、中标文件、临时用地租赁合同协议、自规局临时用地批复;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关配套临时预制件生产节选章节及批复及配套合同协议、中标文件;韶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关临时配套项目节选及批复、临时用地租赁合同协议、自规局临时用地批复;环评审批手续办理等资料及排污许可登记;《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管片厂混凝土预制构件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及总投资额情况明细》;《生产线生产台账》、《环保设施运行台账》、《产品销售台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目的、手段、情节;

5.我局于2025911日制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及2025928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申请免予处罚的报告》、环评批复和验收报告及专家意见、公示图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承诺,符合免罚条件;

6.我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进行了关键环节的执法影像记录、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涉企行政检查审批表,以佐证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及案件调查过程的程序规范。

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112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不处告字〔2025〕综-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于2025928日前完成了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潭环责改〔202559号)和你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的要求和承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完成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等整改承诺事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免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2025版)》第四项:“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适用条件: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的规定。

20251110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此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2.建立企业环保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健全环保工作机制;

3.抓紧完善环评、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要求;

4.要知法、学法、守法,加强管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