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不处字〔2025〕综-9号
当事人名称:湘潭两型市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29406065K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芙蓉东路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9月24日,我局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非现场执法监管巡查实战异常线索的函》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5日,你单位正常生产,在线监控设施运维人员到现场开展运维,从7时至22时对总氮采用高标、中标标样进行校准,导致总氮从7时至23时出现恒值,并有超标数据54.3617毫克/升,但你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2.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收集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4.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收集的你单位生产台账、环评批复文件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湘潭市双马浓缩液处理厂委托试运营合同》、《湘潭市双马垃圾填埋场浓缩液处置项目运营技术服务合同》、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服务合同书》、排污许可证节选、在线监控设施备案表、在线监控设施运维记录、报告联系记录及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故障报告微信记录、《检测报告》(JCY(C)-2025-08-06-0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湘潭两型市政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运行比对(2025年3季度))等资料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目的、手段、情节;
5.我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进行了关键环节的执法影像记录、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涉企行政检查审批表,以辅证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及案件调查过程的程序规范。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不处告字〔2025〕综-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积极整改督促运维单位规范管理,减少运维校准时长,及时排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至今未再出现此类行为,且污水处理站废水为间歇性排放,危害后果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2025年11月10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此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2.建立企业环保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健全环保工作机制;
3.抓紧完善环评、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要求;
4.要知法、学法、守法,加强管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