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罚决字〔2025〕综-41号
当事人名称:湘潭瑞通球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474560XR
法定代表人:陈克武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钢城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9月24日,我局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办《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反映“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口)于9月8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氨氮超标情况倍数为0.05(浓度为5.25mg/L,标准为5mg/L)”问题线索对你单位开展了调查,经检查发现:
湘钢炼铁口污水处理站超标主要原因为:你单位回转窑废气脱硝工艺中喷氨泵法兰连接处垫片老化,氨水溶液自此泄漏,9月7日20时许,你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巡检发现氨水泄漏泄漏后,随即关闭A泵,启用B泵,并对泄漏处围堰进行冲洗,冲洗的含氨废水经厂内沟渠流入炼铁口污水处理站,造成该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氨氮超过标准限值。
发生氨水泄漏后,你单位未及时向我局报告氨水泄漏的情况,也未按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氨水和含氨混合物泄漏的应急处置措施,对泄漏的氨水和冲洗水进行收集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致使湘钢炼铁口外排废水氨氮出现小时值乃至日均值超标的后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9月24日,1份),以证明执法检查依据、初步现场检查情况等;
2.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2025年9月30日,8份),以证明你单位回转窑脱硫脱硝处理设施情况、A泵法兰接口垫片更换情况、湖南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口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数据等;
3.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与现场勘查示意图(2025年9月30日,1份),以证明执法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情况等;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5日,谭振宇,1份),以证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及规模情况、废水排放情况和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情况、炼铁口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氨氮超标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启动情况等;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5日,杨荟,1份),以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及规模情况、炼铁口污水处理站氨水超标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启动情况等;
6.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1日,高锴,1份),以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及规模情况、回转窑车间运行情况、炼铁口污水处理站氨水超标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当时采取的措施情况;
7.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2025年11月4日、14日,7份),以证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口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施事故当天历史数据与运维情况,事故当天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
8.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5日,李振豪,1份),以证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口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情况;
9.炼铁口在线监测日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2025年9月25日,1份),以证明炼铁口在线监测日数据超标原因及处置情况;
10.湖南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9月30日,1份,摘录共5页),以证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情况;
11.营业执照3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共计5份,以证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身份真实性;
12.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2025年10月29日,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5年11月3日,1份),以证明你单位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情况。
你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5〕综-43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第十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以及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详见附表),经核算对你单位应处罚款39800元(大写:叁万玖仟捌佰元整),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及时对喷氨泵法兰连接垫片进行了更换,对喷氨泵下方围堰排水孔进行了封堵,且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计算方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计算方法
表13 通用裁量表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值取值 |
|
裁量起点 |
Y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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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0%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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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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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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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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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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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
||
|
12个月以上 |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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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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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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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
2次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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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11%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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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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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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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县级行政区域内)+0%(不足3个月,检测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1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0%(对周边无不良影响,无投诉情况)=11%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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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处罚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1%)×(1-10%)]×200000元=39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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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后金额=39800元-19800元=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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