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不处字〔2025〕综-16号
当事人名称:湘潭聚森清洁能源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艳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11DG5J
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黄莺路以北、梧桐路以西(天易示范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7月29日,我局会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专案稽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的危险废物登记台账最后一次记录时间为2022年6月,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5年3月3日有一次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转出行为,出库量为0.17吨,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
2.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收集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宋国文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审批意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收集的你单位2022年6月台账照片和2025年3月3日台账及2025年3月3日转移联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与执法。
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5〕综-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危废台账进行回溯补正,对员工开展危废法律法规培训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2025年12月9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此次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1.陈述你单位违法事实;
2.宣传法律法规,对你单位进行教育指导;
3.当事人认清事实,表态发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