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不处字〔2025〕综-11号
当事人名称:湘潭市鑫华美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066371197J
法定代表人:向文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57号安居乐建材商业广场1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9月5日我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非现场执法监管巡查实战线索交办,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你单位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的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2025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潭环责改〔2025〕81号),要求你单位于20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在《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潭环责改〔2025〕81号)时限要求内,你单位于2025年10月9日办理了延续登记,排污登记有效期起止日期2025年10月9日至2030年10月8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排污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违法行为;
2.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排污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年9月5日收集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4.我局于2025年9月5日收集的《排污许可证》(2021年5月29日到2024年5月29月)1份,以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
5.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收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起止日期2025年10月9日至2030年10月8日)1份,以证明你单位已填报排污登记表。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不处告字〔2025〕综-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你单位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按要求办理了排污登记延续,签订了《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并向我局书面报送了整改情况,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2025年11月10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此次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1.当事人认清违法事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贯,承诺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