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潭市再生资源公司)

潭环不处字〔2025〕综-7号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5 16:01

  当事人名称:湘潭市再生资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1479D

  法定代表人:陈焕超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东坪镇杨家菜园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7月22日,我局根据群众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4年6月开始建设湘潭市供销再生绿色分拣中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2025年8月1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庞威,陈焕超),以证明湘潭市再生资源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2025年7月31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证明湘潭市再生资源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收集的湘潭市再生资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4.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收集的湘潭市再生资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湘潭市供销再生绿色分拣中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备案证明》,2025年8月1日收集的你单位《湘潭市供销再生绿色分拣中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附图、《湘潭市供销再生绿色分拣中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暂未建成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湘潭市供销再生绿色分拣中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

  5.我局于2025年8月1日收集的湘潭市再生资源公司的《湘潭市供销再生绿色分拣中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表》《湘潭市供销再生绿色分拣中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明细》及相关协议合同票据、《湘潭市供销再生绿色分拣中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已完成投资》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湘潭市供销再生绿色分拣中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及建设情况;

  6.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信访投诉交办单;2025年8月4日下达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潭环停建〔2025〕11号)及送达回证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编号:〔2025〕综-6号)、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免予行政处罚及相关整改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及存在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的情节。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已于 2025 年11月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不处告字〔2025〕综-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已于2025年7月31日主动停止建设,即时停止设备调试,启动办理环评手续,并于2025年9月25日获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前期建设及设备调试期间无生产废水废气外排,并积极与周边村组、居民代表沟通,获得周边居民理解与谅解,及时消除噪声影响,危害后果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5)》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1月14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此次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1.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2.    立企业环保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健全环保工作机制;

  3.    抓紧完善环评、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要求;

  4.    要知法、学法、守法,加强管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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