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华一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潭环不处字〔2025〕综-6号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5 16:01

  当事人名称:湖南华一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00743163249N

  法定代表人: 李银军

  地址: 湘潭市板塘铺双马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交办非现场执法监管巡查实战异常线索的函》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

  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91430300743163249N001Y,登记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有效期为2020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经查你单位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9月11日无排污登记,但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的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3份),2025年9月25日现场取证照片(2份)、调取的你单位2025年4月至9月的生产台账,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2、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勘验示意图(1份)、2025年9月25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罗武辉)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收集的法定代表人李银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罗武辉身份证复印件、湖南华一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环评批文、验收材料、排污登记回执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4、油漆房废气检测报告(编号SENT25100401)、油漆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危废转移联单、重新办理的排污登记回执等,以证明你单位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不处告字〔2025〕综-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已于2025年9月12日重新办理排污登记,污染防治设施可正常运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11月10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认为你单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此次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

  2.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环保制度建设,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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