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科嘉新材料有限公司)

潭环罚决字〔2025〕综-40号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4 15:56

  当事人名称:湖南科嘉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P9UTB2F

  法定代表人:李擎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新建村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后,立即前往你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

  你单位东侧围墙外一处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经调查确认该排放口所排放废水实为你单位2023年4月自建职工食堂清洗厨具产生的含植物油废水,该废水经由厂区内雨水管道流入隔油池,隔油池因未及时清理已基本失效,废水溢出到公司围墙外渠道,最终流入护潭河(Ⅲ类水体)。围墙外废水长期积存未清理,与外界灰尘混合形成黑色油垢附着于渠道墙体。当日下午,我局委托湖南景翌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JYWT25071701)显示该水样中:化学需氧量(COD)为538 mg/L、氨氮为5.39 mg/L、动植物油为9.79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12.5 mg/L、悬浮物为56 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10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 mg/L),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4.38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标1.5倍。8月11日、14日,你单位先后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免除处罚的申请报告》《关于自愿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报告》,主动提出自愿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8月15日,我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10月29日,你单位足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2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2025年7月17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以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2.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7日1份)以证明现场实际情况,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5日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4.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2025年7月17日,6份)以证明你单位食堂废水排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2025年7月17日)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6.公司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以证明你单位需要按照要求达标排放;

  7.湖南景翌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JYWT25071701)检查报告以证明你单位食堂排放的废水存在超标;

  8.湖南科嘉新材料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自愿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报告》,以证明你单位愿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9.湖南三方环境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2025年9月22日出具的《湖南科嘉新材料有限公司食堂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以证明你单位食堂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220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NO.343035251000039932,以证明你单位已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2025〕综-3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和第五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的规定。2025年10月14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认为:鉴于你单位主动提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且我局已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其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计算方法

  表7-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10%

1

超标污染物

数目

1个

0%

2个

2%

2%

3个以上

8%

2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

服务业废水

0%

一般工业废水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

4%

含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医疗废水

12%

3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5.5≤pH<6或9<pH≤9.5

色度稀释倍数不足20倍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4.5≤pH<5.5或9.5<pH≤10.5

色度稀释倍数20倍以上不足40倍

2%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色度稀释倍数40倍以上不足60倍

8%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3.5≤pH<4.5或10.5<pH≤11.5

色度稀释倍数60倍以上不足80倍

11%

11%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不足1000%

色度稀释倍数80倍以上不足100倍

19%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pH<3.5或pH>11.5

色度稀释倍数100倍以上

30%

4

日排放量

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

不足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0%

0%

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

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3%

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

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5%

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上不足5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7%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

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10%

5

排放去向

Ⅴ类水体

0%

Ⅳ类水体

2%

Ⅲ类水体

5%

5%

Ⅱ类/Ⅰ类水体

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1%

6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0%

2次

3%

3次

6%

4次以上

14%

7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原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8%×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元=280000.00元

从轻处罚后罚款金额:280000-180000=10000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