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护绿水青山 湘潭县集中宣判一批环境资源类案件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6-17 09:59

  为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犯罪,6月13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3起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集中宣判结果,共计20余人获刑。

  2020年6月,郭某阳、郭某在未取得城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租赁土地用于渣土填埋。其中,彭某中途出资1.2万元入股,朱某波组织车队、黄某燕负责打通长沙和湘潭的“了难”通道。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朱某波、黄某燕、郭某阳等人按照各自分工,将莫某等10人(另案处理)私自承接的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合物从长沙非法转运至湘潭县某镇、岳塘区某镇直接倾倒,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共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30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约需395万元。经判决,朱某波等5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4年不等,并处罚金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4月,刘某、童某军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和处理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湘潭市岳塘区某街道一处山林用作固体废物倾倒点,先后多次接受朱某波、段某斯、贺某炎从长沙垃圾中转站拖运的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合物,其中有生活垃圾7000余吨,两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10万元,生态修复费用达173万元。经判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6月至2023年3月,齐某等人承接从长沙拖运垃圾倾倒至湘潭的业务,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其中,王某程等10人负责经营垃圾中转站,齐某负责与郭某的垃圾堆场对接和组织垃圾运输车队,王某负责帮助车队逃避执法查处。齐某等12人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非法倾倒填埋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组和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某村组。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污染该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结果。经判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齐某等12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并处罚金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湘潭县人民法院持续保持对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惩处。在审理案件的同时,积极采取集中宣判等多种宣传形式,让老百姓认识到环境资源是不可触犯的法律底线,唤起公众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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