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五十六项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我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第五十六项问题整改,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湘办【2023】12号)文件要求,现对问题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
监测网络和体系有待全面构建,离“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整改目标及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到2025年,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格局建立健全,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监测数据真、准、全得到有效保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显著增强,对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整改措施:
1.整改措施一:进一步完善辖区VOCS全自动组分站的建设;完成好颗粒物组分站的建设;
2.整改措施二:采购智能空气采样及配套设备,实验室相关分析设备等配置到湘潭县、湘乡市监测站;按标准要求完成好实验室改造;
3.整改措施三:整体推进辖区水质控制断面自动站、酸雨、噪声、公路交通污染及城市道路交通污染监测站等自动监测网络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4.整改措施四:及时更新已建成的空气、水质、酸雨等站点监测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监测数据支撑服务作用;为国、省控自动监测站点提供良好的运维保障;
5.整改措施五:将现有的三个县级监测站按两个甲类、一个乙类站进行建设,其中湘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湘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按甲类进行规划建设,韶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按乙类进行规划建设。加强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力量建设。
三、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2025年我市已基本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监测数据真、准、全得到有效的保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增强。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整改措施一:完善了我市一个VOCS组分站的建设,主要仪器有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1套,甲烷非甲烷分析仪1套,NO-NOY分析仪1套,气象六参数1套等;2020年按要求建设了一个颗粒物组分站,主要仪器设备有OCEC分析仪、在线离子分析仪、大气重金属分析仪、颗粒物自动监测仪(PM2.5)、大气气溶胶激光雷达等;两个组分站均按要求与省中心和总站数据平台联网并实时关注数据传输情况,保证数据传输至省中心平台和总站平台的一致性,保证达到国家要求的数据捕获率和有效率。
2.整改措施二: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推进我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使湘潭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湘乡生态环境监测站达到《湖南省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考核细则》丙级站要求,我局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资金,采购相应的仪器设备,以满足开展执法和应急监测工作的需求。2021年市局统一采购23台(套)仪器设备,2023年统一采购非甲烷总烃、烟气黑度仪等5台(套),2025年拟统一采购仪器设备26台(套),目前正在走招标采购流程。
3.整改措施三:按要求不断完善辖区内监测网络,截至目前,我市已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及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目前湘潭市辖区内布设有国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11个(6个国控,1个背景点,4个省控),大气颗粒物组分站1个,环境空气挥性有机物监测站1个,交通环境空气监测站2个,市级酸雨监测点3个,降尘量监测点3个,颗粒物雷达监测点3个,小微站138个,分布于湘潭各个区域,实现对空气质量的精细化监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⑵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
目前湘潭市辖区内布置有2个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8个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1个重金属自动监测站,1个市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对湘潭市辖区内的湘江、涟水、韶河、涓水等水体进行实时监测,这些站点能够捕捉到水质变化,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预警信息,从而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质恶化。
湘潭辖区内国控手工监测断面4个,省控监测断面1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8个,国控断面实行采测分离,省控及饮用水源地由湘潭监测中心进行月报监测,每年7月开展地表水水源地109个项目水质全分析,全面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⑶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
湘潭市辖区内布设有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25个重点风险监控点位,21个基础点位,水质断面底泥监测点位1个,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6个,污染企业周边(区域)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积极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⑷声环境质量监测
湘潭市城区布置有13个声功能自动监测站,70个交通噪声监测点位,100个区域噪声监测点位;通过有效的监测和分析可了解噪声污染的现状和趋势,从而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4.整改措施四:
为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确保自动站监测数据传输真实有效,我市按国、省相关要求,及时更新已建成的空气、水质、酸雨等站点监测仪器设备:按环办监测函〔2020〕422号文件要求,对我市城区四个国控空气自动站点(板塘、江麓、科大、岳塘)的O3、CO、PM2.5设备进行更换,按湘环办〔2023〕14号文件要求,更换省控韶山背景点PM2.5、SO2、NO、O3设备等;及时对国、省控站点反馈的基础保障问题进行整改,如更换国控空气站点不间断电源、空调及警示牌等,对水质自动站防雷设施、采水设施进行整改等,开展自动站点巡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自动监测站点安全、稳定、合规运行。
5.整改措施五:目前湘潭市共有3个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均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分别为:湘潭市湘潭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湘潭市湘乡生态环境监测站和湘潭市韶山生态环境监测站。根据省厅2022年11月1日印发的《湖南省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考核细则》要求,完善我市县级站的能力建设,即按丙类站不少于8人,实验用房不低于300平及相应的仪器设备、资质等。湘潭县、湘乡两县级站已达丙类站要求,韶山站因人员编制等无法取得实验室认证,不具备执法和应急监测能力。
为彻底解决韶山监测站因编制数少无法取得相应资质问题,同时解决我市城区无监测站的问题,我市拟以湘潭县为基础设立湘潭市区域监测站,为市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1名,承担湘潭县、雨湖区、岳塘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的监测任务;拟以湘乡监测站为基础设立湘乡市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站,为湘乡分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8名,承担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监测任务,拟撤销湘潭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湘乡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韶山生态环境监测站,该方案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委编办审核同意。
四、销号验收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我市对整改问题完成情况进行了自我验收,并于2025年12月5日通过省级验收组验收销号。现进行销号公示。
以上公示日期:2026年2月27日-2026年3月11日。
联系电话:湘潭市生态环境局,0731-52379715。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