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0-29 16:27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拟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我局草拟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对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5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湘潭市建设中路6号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919101677@qq.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余翰文073152379727

  附件:《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使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混凝土泵送车、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内燃桩工机械、柴油装卸机械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含X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和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三)执行应急、抢险、抢修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以下区域禁止使用国Ⅱ排放标准(含X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雨湖区,岳塘区,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的建成区。

  三、管理要求

  (一)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应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购置或转入本市之日起30日内,登录微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小程序,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并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遵守本通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原《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潭政通〔2020〕1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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