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办发〔2021〕13号
关于全市排污单位安装
“非现场”监管设施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各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全省排污单位安装“非现场”监管设施的通知》(湘环办〔2021〕140 号)的要求,有效提升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监管能力,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将开展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设施的安装工作。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照《湘潭市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名单》(附件1),将附件1名单外新增或者新发放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进行查漏补缺,并于 6 月23日前将附件2加盖公章上报我局,同时请各生态环境分局报送一名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联络人,便于今后开展工作。
各相关单位督促本辖区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于 11 月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验收、备案工作。对不满足或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于 6 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上报我局,另将辖区内目前已安装污染源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以表格(附件3)形式一同上报。
二、排污单位全覆盖安装电力监控设施
按照省厅统一部署,由省厅统一组织招标,在全省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安装电量监测终端,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电量、负荷、异常用电等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现环保监管由“被动响应”转变为“主动介入”。安装经费由省财政统一支付,于 11 月底前完成安装、联网任务。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附件1、2的名单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将已注销、拆除、长期停产等不适合安装电量监测终端的企业名单(附件4)加盖公章于6月29日前上报我局。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针对拒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不按期完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
联系人:刘 云 联系电话:17373291789
邮 箱:1050597591@ qq.com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