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分局、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相关科室、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湘江流域铊浓度异常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1] 1号)、《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湘江流域铊浓度异常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潭环委办[2021]18号)、《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湘江流域涉铊企业排查整治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潭环发[2021] 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湘潭市实际情况,现就湘潭市湘江流域涉铊企业整治销号标准及程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整治销号标准
(一)风险企业销号标准
1.原料管控
①矿石冶炼企业、危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冶炼废渣的建材企业均应在接收前对每批次涉铊原料开展含铊量检测,建立原料铊检测结果台账备查:包括原料名称、来源、转入时间、转入量、检测结果、转出时间、转出量、转出地点等。按批次提供转出方和转入方双方检测结果。
②含铊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禁止跨省转入,其余类别危废,铊含量不高于0.001%的才可跨省转入。原料为危险废物的物料运输应填写电子转移联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
③企业含铊物料的贮存场所,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贮存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泄漏等相关规定:具体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不涉及危险废物的含铊物料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管理。
2.废水处理系统管控
①安装废水铊处理设施并保证持续稳定运行:企业总排口、雨水排口、车间排口、初期雨水收集池、地面冲洗水收集池、循环水回用池铊浓度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修改单等及湖南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14)中相应标准。通过三次以上达标的自行监测数据或随机抽查监测数据达标,原则上视为设施稳定运行。
②含铊废水循环使用时,废水收集池和废水循环回用池应当分开建设。涉铊企业的循环回用池废水中铊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暂未出台国家标准的,不得超过《湖南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14)标准限值的3倍。
③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产污节点的产污情况,合理建设车间废水收集池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按要求设置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含铊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外排。废水收集、处理、管路等设施应按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④建立废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台账:包括设施名称、药剂投加量、投加时间、用电量、污泥产生量等。
⑤安装废水除铊处理设施用电监控系统:省厅建立平台,统一安装用电监控。
⑥企业安装废水除铊处理设施视频监控,保留视频监控录像半年。
3.含铊污泥管控
①含铊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含铊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转移至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且不得在生产系统中循环。
②建立含铊污泥产生及贮存处置台账:包括含铊污泥产生量、产生时间、去向等。
4.雨水及地面冲洗水管控
①涉铊企业必须做到“雨污分流”,管网完善,在厂区内按面积、分区域、分单元收集雨水。雨水管网内不得混入其他生产生活废水,按要求设置雨水排放口,做好初期雨水和后期雨水的分流工作。
②企业在雨水排放口安装视频监控。
5.监测监管
①建立涉铊风险管控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需有涉铊风险管控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文件。
②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测点位和频次要求,对排放废水、循环回用水、初期雨水、后期雨水等开展铊因子自行监测。
6.其他
其他问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执行;同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涉铊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湘环办〔2021]74号)文件要求,完成涉铊企业排污许可证变更。
(二)风险管控企业销号标准
1. 建立涉铊风险管控制度:企业需有涉铊风险管控措施制度文件(包含应急处置措施)。
2.企业将铊监测纳入自行监测报告,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明确的具体点位和频次要求对企业污水排口、雨水排口等开展铊因子自行监测。
二、整治销号程序
(一)提出申请。整改完成后,涉铊整治单位向所在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市执法支队提出书面销号申请,填写《湘潭市湘江流域涉铊企业整治销号确认表》(附件1),并附销号资料(模板见附件2),销号资料包括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监测报告、整治前后现场对比照片等。
(二)资料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市执法支队组织对整治销号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整治销号要求的,向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销号备案。
(三)整改销号。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局相关科室现场核查,符合整改销号标准的,由现场核查组(附件3)在《湘潭市湘江流域涉铊企业整治销号确认表》签字确认;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销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由企业重新整治,直至达标销号。销号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三、时间及其他要求
整体销号工作在2021年6月26日前完成,各企业在2021年6月15日前提出销号申请,各县市分局、市执法支队在6月20日前完成审核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2021年6月25日前市现场核查组完成核查工作。各县市分局、市执法支队6月27日前上报各涉铊工业企业问题整改总结材料(联系人:魏登科,18975238893)。
附件:1.湘潭市湘江流域涉铊企业整治销号确认表
2.湘潭市湘江流域涉铊企业整治销号材料模板
3.市级现场核查组名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9日
附件1
湘潭市湘江流域涉铊企业整治销号确认表
填报单位(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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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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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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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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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 |
已完成整改,申请验收销号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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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分局、市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意见 |
已完成,可以销号,现向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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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核查组签字 |
□ 经核查,符合销号条件。 □ 经核查,不符合销号条件,请落实以下事项(见附件)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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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各企业、县市分局(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各存一份。
附件2:
湘潭市湘江流域涉铊企业整治
销号材料
XXXXX公司
20XX年XX月
目 录
1、整治实施方案
2、整治工作总结
3、湘潭市涉铊企业整治销号确认表(另附,不装订在销号材料)
4、有关附件材料(包括:与整改任务开展相关的工作推进文件、会议纪要、政策制度、督查督办、整治前后对比照片、监测报告、考核问责等资料。)
附件3:
市级现场核查组名单
魏 伟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谭劲松 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科长
贺利民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管理科科长
陈伟新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荣晓卉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队长
刘 勇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队长
郭施洋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队长
魏登科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