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生态保护修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设的老工业基地,这里在为新中国建设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工业污染场地集中分布、大量污染地聚留在城区,对当地生态的破坏造成了一定影响。诚如陈代表所言,我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方面既面临着生态系统受损、资金投入不足等不利局面;又存在全市生态保护修复的合力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参与渠道不畅通、支持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我市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因生态修复工作有着涉及范围广、修复时间长、耗资大、流程复杂等特点,修复工作的痛点难点并未彻底解决。陈代表提出的建议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现对建议回复如下:
一、针对陈代表提出的“设立‘湘潭市生态保护修复专题项目库’”的建议。
目前,我市生态环境局正在牵头开展湘潭市污染土壤集中处置特许经营项目,这项污染土壤的处置工作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都是走在前列的,项目建成之后,将会妥善解决污染土壤问题,有序推动全市污染土壤集中、高效、规范化处理,有助于从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污染修复等多环节,加快土地流转效率,盘活污染地块土地资源,减轻地方主管部门压力,对保障湘潭市生态环境安全和居民身体健康有重要意义,是探索污染土壤防治新模式的有益尝试,也是探索其他生态修复有效开展的一块“试金石”。
二、针对陈代表提出的“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的建议。
据我市财政局回复,目前,中央、省尚未出台生态保护修复“贷款贴息”和“专项债”方面的文件政策。如年内国、省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出台关于“贷款贴息”和“专项债”方面的文件政策,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组织申报生态保护修复“贷款贴息”和“专项债”资金。如有其它方面关于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我们也会及时按上级政策要求,根据湘潭市实际情况,及时积极推行。
三、针对陈代表提出的“存量资源统筹共享”的建议。
据我市自规局回复,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以及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注:河道采砂管理为水利部门职责)。二是根据《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湘自资规〔2021〕8号),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入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社会投资主体不得参与废弃土石料交易。三是根据《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湘自资规〔2021〕8号),社会投资主体承担该类修复工程的,在县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中,按照“成本+固定收益”模式约定社会投资主体收益,生态修复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协议支付社会投资主体收益。
四、针对陈代表提出的“简化审批程序”的建议。
具体审批程序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我局将进一步与发改、行政审批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尽可能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为修复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五、针对陈代表提出的“严格监督管理”的建议。
各级各部门都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在做好行业监管的同时,还要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有条件的可以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监管联动,确保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最后感谢陈代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