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统计公报内容以2024年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年报)为调查基础,依据《生态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生态环境统计管理报表制度》,现将相关湘潭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污染源统计
(一)统计范围
污染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国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移动污染源(简称移动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
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6—45的40个大类行业以及行业代码为4610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
生活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城镇、农村居民生活源。
集中式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
移动源包括机动车污染源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污染源。
(二)废水污染物
废水排放总量12408.16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1452.39万吨、生活源排放量10931.90万吨、集中式排放量23.87万吨。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总量62392.07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267.96吨、生活源排放量18122.41吨、集中式排放量1.95吨、农业源排放量43999.75吨。
废水中氨氮排放量总量2688.2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11.10吨、生活源排放量1614.30吨、集中式排放量0.297吨、农业源排放量1062.5吨。
废水中总氮排放量总量8531.64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66.06吨、生活源排放量3058.37吨、集中式排放量1.76吨、农业源排放量5405.44吨。
废水中总磷排放量总量1182.18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2.52吨、生活源排放量252.02吨、集中式排放量0.013吨、农业源排放量927.62吨。
废水中石油类排放总量0.592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0.592吨。
挥发酚排放量0千克。
废水中氰化物排放总量0.819千克。其中工业源排放量0.819千克。
废水中重金属排放量分别为:总砷17.747千克,总铅605.217千克,总镉151.354千克,总汞0千克,总铬101.192千克,六价铬26.859千克。
(三)废气污染物
废气中二氧化硫区域总排放量:7369.89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3963.39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3406.50吨。
废气中氮氧化物区域总排放量14545.10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10515.20吨、生活源排放量1247.66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2782.24吨。
废气中颗粒物区域总排放量14946.83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6378.73吨、生活源排放量8544.40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23.70吨。
挥发性有机物区域总排放量12102.68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5489.82吨、生活源排放量4233.64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379.22吨。
废气中重金属排放量分别为:砷及其化合物0千克,铅及其化合物353.127千克,镉及其化合物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202.264千克,铬及其化合物1.293千克。
(四)工业固体废物
全市工业源共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65.08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317.58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42.94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4.61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