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审(高新)〔2026〕6号
关于《湘潭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汽车内饰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批意见
湘潭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板塘街道创业路19号摇钱科技企业孵化器15栋、17栋,法人代表:朱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6E9D8N)于2026年4月7日提交的《关于<湘潭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汽车内饰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审批的申请函》及相关附件已收悉,我局已于2026年4月7日受理。经审查,湖南华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湘潭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汽车内饰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等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一、湘潭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湘潭高新区双马工业园幸福路8号年产260万套汽车内饰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和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为满足市场需求,公司拟投资300万元建设年产30万套汽车内饰件扩建项目。项目租赁湘潭新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空置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2980m2,主要设有模压区、水切割区、喷胶房、滚胶区、包边/组合区、原料区、成品区以及办公区等;项目建成后主要产品为年产湿法顶棚30万套。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包括:针织无纺布、PU片材、玻纤毡、无纺布、成型胶、复合包边胶、PUR热熔胶、脱模剂、清洗剂、洗模水、天那水、导热油、液压油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液压机、热熔胶机、手工喷枪、胶/水复合线、油温度循环控制机、顶棚喷胶机、空压机等;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原料滚胶、喷水、铺料、模压、喷胶、面料复合、水切割、修边检验、组合等。项目预计于2026年8月前建成投入生产。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的产业定位相符,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已取得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备案。根据项目环评文件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内容在建设地点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及运营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厂区建设。本项目滚胶废水经过滤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切割废水经过滤+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纳入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滚胶、模压、模具清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喷胶、清洁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通过一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限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标准限值。同时,项目需执行湘潭市与高新区蓝天保卫战、大气特护期污染防治、夏季攻势等其他有关规定。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废边角料、残次品、过滤滤渣、废滤网等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收集和贮存,外售时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合同并建立台账。废化学原料桶、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各类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做好硬化防雨、防渗防漏等措施后分类存放并建立相关台账,并规范设立标识标牌。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建设事故应急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减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妥善处理周边关系,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引发环境纠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三、根据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总量部门核定,该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VOCs≤1.814t/a(其中有组织0.831t/a)。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三同时”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按证排污。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湘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本行政许可后,国家或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须依法及时按最新要求进行调整。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