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告知书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6-05 15:56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南省202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湘环办〔2025〕7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现就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告知如下:

  一、危废种类与管理责任

  (一)用语含义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机动车维修行业主要涉及的危废类型: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危废产生环节

危险特性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900-214-08

车辆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T,I

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机油滤芯)

T,I

HW12染料、涂料废物

900-252-12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

HW31含铅废物

900-052-31

废铅酸蓄电池

T,C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900-402-06

清洗零部件使用的废防冻液、天那水

T,I

HW49其他废物

900-041-49

废油漆桶、废机油桶

T/In

900-041-49

含油棉纱手套、废油漆沾染物(废报纸等)

T/In

900-041-49

废过滤棉

T/In

900-039-49

废活性炭

T

HW36石棉废物

900-032-36

含有隔膜、热绝缘体等石棉材料的设施保养拆换及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

T

HW50废催化剂

900-049-50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

T

  (三)管理责任及要求

  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指定专人管理,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境职责。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责任牌,内容包括废物名称、危废代码、产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管理流程规范

  (一)规范贮存,防范贮存风险。

  所有产废企业(单位)要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不同产废管理类别

  1.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要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年产量10吨以上(含10吨)的单位,应当通过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http://218.76.24.162:10803/main/view/hn/selectEntType.html)于申报管理计划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申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年产量在10吨以下(不含10吨)的单位,应委托资质齐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收集(签订有效的危废委托处置合同,转移危废当天由经营单位在固废平台上操作入库,产废单位应按照技术导则附录(资料性附录)要求制定台账。

  (三)贮存设施标准

  1.设置防渗漏、防扬散的专用贮存区(危险废物贮存间),配备防泄漏收集装置及警示标识;

  2.所有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贮存在专用贮存区(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严禁随意堆放;

  3.废机油需用小开口铁桶存放,废铅蓄电池需防腐防渗地面隔离(电池应当放完电或独立包装,避免短路)。

  (四)转移处置要求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产废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2.危险废物转移时需在省固废平台上创建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处置。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合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选摘。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湘潭市小微收集单位

  为加快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根据《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5〕4号)和《湘潭市危险废物小微企业收集试点建设方案》,我市已建成4家危险废物小微收集经营单位。

序号

公司名称

许可证号

1

湖南省鑫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潭环(小微危临)字第(03)号

2

湘潭市湘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潭环(小微危临)字第(02)号

3

湖南绿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潭环(小微危临)字第(01)号

4

湖南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潭环(小微危临)字第(04)号

  湘潭市小微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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