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罚决字〔2026〕综-5号
当事人名称:湘潭万路安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4L14HU31
法定代表人:郭响东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湘大新路5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根据省移动源监督帮扶组移交的《移动源监督帮扶组现场问题交办单》,对你单位开展现场环境检查发现:
你单位自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共有52份“网红码”虚假合格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6日现场调取你单位52份报告进行核对时发现,车辆检验记录“网红码”为896630ZR0200,897CF4201001(52辆),虚假合格报告共计52份,每台车辆检测费用1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网红码”虚假合格报告的行为;
2.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网红码”虚假合格报告的行为;
3.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网红码”虚假合格报告、收取费用等情况;
4.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收集的现场照片(4份),以证明你单位出具“网红码”虚假合格报告的行为;
5.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收集的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52份,以证明你单位出具的“网红码”虚假合格报告数量;
6.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收集的你单位外检费用清单,以证明你单位收取的费用;
7.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收集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8.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出具的潭环罚决字〔2024〕综-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已因“网红码”虚假合格报告问题被处罚100000元,加罚没收入200元。
你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6〕综-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表12-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共计6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65%×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32.5万元。
鉴于你单位在关键物证已灭失的情况下,仍能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结合2025年12月9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针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同类型案件形成的审议意见,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同时考虑到,你单位出具“网红码”虚假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期间,违法行为发生在潭环罚决字〔2024〕综-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再次通过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审议后,决定对你单位不再处以罚款,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0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