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罚决字〔2025〕综-46号
企业名称:湘潭仪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DWT92804
法定代表人:戴一龙
地址:湘潭市经开区和平街道东风路28号厂房二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内容,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超声波清洗机的排水软管连接在车间内雨水管道留泥井。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5日,你单位超声波清洗操作人员发现清洗机下面的排放口有漏水情况,就将清洗机软管临时放到靠近清洗机位置的雨水管道留泥井口,并通知公司领导,对设备进行了维修,在此过程中有少量清洗废水流到了车间内雨水管道留泥井(投诉人笔录也证实废水只在7月5日流出过一次),设备维修好后,维修人员未将软管恢复至原位。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我局委托湖南景翌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车间留泥井内的残留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370mg/L、悬浮物58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49mg/L、石油类30.1mg/L、六价铬0.012mg/L、氨氮4.58mg/L,上述检测结果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委托检测报告,对你单位进行了补充询问调查,经核实,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后,你单位委托景翌公司对车间内雨水管道和车间外雨水沟进行了清洗,确保不会有残留废水持续流到外环境,并已将清洗机拆除,现场已无清洗废水,同时,你单位对采样过程和检测结果均无异议,且主动申请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以证明执法检查依据、初步现场检查情况等;
2.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11份),以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超声波清洗机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现场采样情况、车间外雨水沟情况等;
3.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以证明执法检查依据、初步现场检查情况等;
4.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情况、投资金额、超声波清洗机使用情况、清洗废水排放情况和产生量等;
5.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情况、投资金额、超声波清洗机使用情况、清洗废水排放情况和产生量等);
6.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投诉人投诉情况;
7.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废水超标排放情况及主动申请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
8.委托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YWT25072402),以证明湘潭仪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存在废水超标排放情况等;
9.废液处理服务合同,以证明湘潭仪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清洗废水正常处理情况;
10.环境应急处置服务合同和电子发票,以证明湘潭仪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车间内与车间外雨水沟进行了清理,主动消除了环境隐患;
11.湘潭仪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案件案情集体讨论会议纪要(与森林公安人员共同讨论),以证明湘潭仪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不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条件。
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5〕综-4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超标污染物数目2%、废水类别4%、超标状况8%、排放去向5%,共计裁量累计之和为29%。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9%×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元=29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第十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及《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版)第十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主动消除环境隐患,并主动申请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其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5年10月14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7-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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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值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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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点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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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标污染物 数目 |
1个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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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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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以上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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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废水类别 |
生活废水 服务业废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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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废水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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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医疗废水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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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5.5≤pH<6或9<pH≤9.5 色度稀释倍数不足20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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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4.5≤pH<5.5或9.5<pH≤10.5 色度稀释倍数20倍以上不足40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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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色度稀释倍数40倍以上不足60倍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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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3.5≤pH<4.5或10.5<pH≤11.5 色度稀释倍数60倍以上不足80倍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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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不足1000% 色度稀释倍数80倍以上不足100倍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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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pH<3.5或pH>11.5 色度稀释倍数100倍以上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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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日排放量 |
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 不足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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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 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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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 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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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上不5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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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 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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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放去向 |
Ⅴ类水体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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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类水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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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类水体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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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类/Ⅰ类水体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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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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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
2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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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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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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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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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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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累计之和=10%+2%+4%+8%+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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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9%×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元=2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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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后罚款金额=290000-190000=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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