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排放粉尘典型案例公示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23 15:53

  案件提供单位: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

  办案单位及人员: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刘争云、李泽坤

  案例名称: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排放粉尘

  案例类型:罚款59600元

  企业名称: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2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污染地块调查时,发现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粉碎车间除尘设施正常运行,门窗未完全密闭,部分粉尘通过未密闭的门窗外溢附着在门窗和车间外楼顶,无组织排放严重。经查该粉尘主要成分是钛、镍等金属合金粉尘,在常温常压状态下不溶于水。

  【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排放粉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96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地警示我们:依法防治大气污染,绝非儿戏,而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本案中,企业未能采取密闭等控尘措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这不仅是经济上的处罚,更是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企业控尘减排的要求具体而明确,绝非可有可无的建议,“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法律列出的这些措施,是企业落实粉尘控制责任的最低要求和具体路径。企业不能空谈环保,必须将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措施落到实处,投入必要的资源进行精细化管理,确保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持续依法履职,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漠视法律、违规排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在此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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