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某林
身份证号码:430321195209XX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金星村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对湖南安得开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3〕综-48号)、《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3〕综-49号)。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您(湖南安得开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3〕综-50号)。因您逾期未缴纳《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3〕综-50号)决定的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4)湘0304行审15号)准予强制执行。
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3〕综-50号)不服,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检察监督。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查明:1.您系根据他人安排被动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检技鉴字[2025]1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实以您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系他人伪造。
基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潭环罚决字〔2023〕综-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您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