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湖南玉丰真空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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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地址: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大众东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12月10日,湖南省大气专班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交办。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湖南省大气专班检查组交办问题属实,具体情况为:你单位在油漆作业时,油漆间房门未关闭,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服务活动。经进一步核实,你单位在进行油漆作业时,污染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确保喷漆作业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油漆作业、设施正常运行及初次违法等;
2、2024年12月11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以证明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油漆作业;
3、2024年12月11日收集的环评审批意见,以证明你单位年有机废气排放量等;
4、我局收集的你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不处告字〔2025〕综-1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六项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初次违法;(2)当场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4)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5年3月24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此次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油漆作业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1.陈述你单位违法事实;
2.宣传法律法规,对你单位进行教育指导;
3.当事人认清事实,表态发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