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例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4-02 09:10

  案件提供单位: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名称:湘潭某机械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例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湘潭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根据湖南省大气帮扶督查组交办问题线索对湘潭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环境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喷漆房外进行凉干、含油漆底灰涂抹作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喷漆房未关闭,有机废气通过侧面排气扇直排窗外,地面漆渣较厚。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发现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5%,裁量百分值总和=10%+5%+5%=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20%×20万元=4万元)。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5〕综-10号),罚款人民币4万元。

  【典型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作为细颗粒物、臭氧等二次污染物的关键前体物,在大气污染形成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前,部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环保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实。以部分企业为例,不仅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还未落实环评批复的喷漆要求。比如,环评明确要求企业采用特定的低挥发性漆料及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部分企业为节省成本,擅自使用高挥发性漆料,且喷漆车间的废气收集装置长期闲置或处于故障状态,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直接排入大气。

  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开展生产活动前,要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严格遵循环评批复要求,才能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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