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3 11:02

  案件提供单位: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单位及人员: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罗明亮、李泽坤

  案例名称:湖南某农资有限公司未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不予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类型: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湖南某农资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反应问题线索对湖南某农资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手工监测数据(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未按要求公开;平台公开的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氨和颗粒物监测数据无法溯源至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湖南某农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单位积极整改,及时补充了未填报内容和修改了错误填报内容。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一十一条:“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的规定,2024年1月18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未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轻微且及时纠正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包容审慎态度的执法理念。通过对企业及时进行教育引导,既保障了环境法规的严肃性,又鼓励了企业自我纠错,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实现了环境监管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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