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湘潭逸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石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DQGMU96H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晶鑫村湘望组鲁班弟子产业园二期一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 12月29日省厅大气专班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环境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完成两条热贴生产线的建设,并在调试使用生物质锅炉,该项目未取得环保手续,总投资额为86.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12月30日1份)以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的违法行为。
2、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30日1份)以证明现场实际情况,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30日1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的违法行为。
4、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2024年12月30日3份)以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2024年12月30日),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6.你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发票、场地租赁合同,以证明你单位总投资额为86.5万元。
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2025〕综-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壹拾贰元伍角整(¥10812.5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比取值 |
裁量起点 |
20% |
20% |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 |
0% |
0% |
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5% |
|||
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10% |
|||
2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3 |
项目建设进程 |
基础建设阶段 |
0% |
|
设备安装阶段 |
5% |
5% |
||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
15% |
|||
4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3%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8% |
|||
12个月以上 |
16%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3% |
|||
3次 |
8% |
|||
4次以上 |
19%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裁量百分值总和=20%+0%+0%+5%+0%+0%=25% |
||||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总投资额×投资额百分之五=25%×865000×5%=10812.5元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