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湘潭鼎鑫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8032530X5
法定代表人:胡朋明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阳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根据湖南省大气帮扶督查组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喷漆房外进行凉干、含油漆底灰涂抹作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喷漆房未关闭,有机废气通过侧面排气扇直排窗外,地面漆渣较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以证明湘潭鼎鑫机械有限公司存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2、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证明你单位存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收集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4、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收集的你单位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油漆原料采购单、油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环保手续及《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关于印发<2024-2025年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潭环委办[2024]84号)章节节选等证据,以证明你单位实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程度。
你单位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5〕综-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391504360018888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百分比取值 |
裁量起点 |
10% |
10% |
||
1 |
空间、设备密闭情况 |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0% |
|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5% |
5% |
||
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10% |
|||
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20% |
|||
2 |
逸散范围 |
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 |
0% |
|
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 |
5% |
5% |
||
影响范围较大(厂界) |
22% |
|||
3 |
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
不足1吨 |
0% |
0% |
1吨以上不足10吨 |
4% |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 |
7% |
|||
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11% |
|||
1000吨以上 |
2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4% |
|||
3次 |
7% |
|||
4次以上 |
14%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10% |
|||
裁量百分值总和=10%+5%+5%=20% |
||||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5%+5%)×20万元=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