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职能职责,编制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全市及县市区、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7、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2、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3、生态环境创建审批结果;

  14、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湘潭环保”微信公众号(可在微信上搜索关注,微信号:XTSHBJ);

  2、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

  (三)公开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式

  登录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xiangtan.gov.cn/),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局提出申请。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地址: 湘潭市建设中路6号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506室)。

  办公时间:夏令时(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52379702传真号码:0731-523797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邮寄至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地址:湘潭市建设中路6号  邮    编:411100

  联系电话:0731-52379702 传真号码:0731-523797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xiangtan.gov.cn)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731-52379745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见附件1)。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需提交说明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受理程序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