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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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十个不准、十个停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不准、十个停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日
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不准、十个停职”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或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
二、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或强制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
三、不准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习、考察、培训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
四、不准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贵重物品、会员卡等形式的馈赠及娱乐、健身、游玩等活动安排,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
五、不准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者严重违反首问责任、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故意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
六、不准随意增设审批前置条件,随意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监管事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
七、不准违反《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的规定,未经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
八、不准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对经营企业或在建项目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工、停业等强制措施,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
九、不准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的人身自由,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
十、不准对投诉和反映问题的企业、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法依规停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