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潭环字【2013】21号
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机关工作,建设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将《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予以印发,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密切联系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1日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内容。岗位责任制是指单位在“三定”(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根据精简、高效和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机关每个内设机构和每个岗位应承担的工作职责、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和考核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各部门应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总体职责和承担的工作职责、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3、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应与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相结合,细化量化到每个岗位、每个责任人,保证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同时,要将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的内容。
二、服务承诺制
(一)主要内容。服务承诺制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2、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部门、单位,要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本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并作出具体承诺,让公众知情。
3、凡承担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它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作出服务承诺。
4、各部门应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接待服务对象办事和来访,要做到态度热情、举止文明、服务优质高效。
5、坚持廉洁从政,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任何礼品礼金。
6、对违反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首问负责制
(一)主要内容。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或其它部门办理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工作要求
1、各部门应科学分解法定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科学分工,使内部职责清晰,岗位责任明确。
2、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公示姓名、工作岗位及职务,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申请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让服务对象知晓办理环节和程序,以方便服务对象。
4、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服务不到位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一次性告知制
(一)主要内容。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请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各部门尤其是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各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应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材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
2、各部门应将申请人申请办理项目的审批依据、所需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统一印制成服务一次性告知单,方便群众办事。
3、对符合条件不受理,或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不当场办理,或未按要求统一印制服务一次性告知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AB岗工作制
(一)主要内容。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单位窗口各岗位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接替顶岗的工作制度。目的是防止因工作人员缺位、空岗,导致服务对象所办事项被缓办、急办事项被延误现象发生。
(二)工作要求
1、各部门对外窗口均要设立AB岗,并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完成A岗所有工作任务。
2、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3、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地做好A岗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责。
4、B岗工作人员可为多人,顶岗顺序由窗口安排,以便在A岗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5、窗口工作人员因事短时间临时离岗,应摆放去向告知牌,并托付周边窗口工作人员照看联络。
6、对窗口单位出现空岗缺位和A、B岗责任人失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认制
(一)主要内容。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认制是指部门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许可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各部门应在理清职责、明确任务的基础上,对具体工作业务作出限时办结的要求和承诺。
2、凡服务对象进入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属于承诺件的,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
3、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4、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受理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或批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请求事项,必须予以说明,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到原受理科室或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承诺办理时限的,应经受理科室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受理科室或窗口应出具一式两份的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并在原承诺时限到期前1天通知申请人。
7、对于申请手续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承诺时限到期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由本部门或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需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也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建立工作台帐,各部门或窗口应积极主动地做好上报审批的相关服务工作。
七、缺席默认制
(一)主要内容。缺席默认制是指在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联合现场勘察、联合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对拒绝参与或不接受牵头部门协调的部门,牵头部门视缺席部门默认议定事项,进而启动既定审批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部门承担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启动缺席默认制后,对缺席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明令禁止的项目,若牵头部门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尚未发放,由缺席部门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明确阐述理由并出具相关材料,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牵头部门应不予发放相关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若牵头部门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已经发放,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撤销或收回,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此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由缺席部门承担。
3、对造成缺席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缺席部门须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八、否定报备制
(一)主要内容。
否定报备制是指单位公务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各项业务中,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所诉求的事项、申报的材料或根据现场监督审查的情况,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及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经办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可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2、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无否定权的,应及时请示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经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填报《不予受理签批表》或《不予批准报批表》。
4、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涉企检查报备制
(一)主要内容。涉企检查报备制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并按照《湖南省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要求在检查前向市效能优化办备案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于当年3月向市效能优化办报备年度检查计划,并在检查前报送《涉企检查备案表》。
2.局各部门对企业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湖南省涉企检查若干规定》规定的六种情形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执法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批准文书,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十、离岗告示制
(一)主要内容。离岗告示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应通过规定程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服务对象告知义务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各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2、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科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3、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4、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6、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上述十项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带头遵守上述十项制度,带头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切实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局监察室将会同办公室、人事科、机关党委定期对上述十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制度的情况列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和个人评先评优,对违纪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