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16 10:31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依据类型

依据

颁布机关

具体条款

和内容

施行时间

调解主体

1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除外)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

6月1日(2018年1月1日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

2

因工业噪声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十六条  第二款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2022年

6月5日

市生态环境局

3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六条 第三款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月1日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备注:“依据类型”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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