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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依据类型 |
依据 |
颁布机关 |
具体条款 和内容 |
施行时间 |
调解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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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除外)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08年 6月1日(2018年1月1日修订)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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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工业噪声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八十六条 第二款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
2022年 6月5日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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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九十六条 第三款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9年1月1日 |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
备注:“依据类型”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