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统计公报内容以2023年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年报)为调查基础,依据《生态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生态环境统计管理报表制度》,现将相关湘潭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污染源统计
(一)统计范围
污染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国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移动污染源(简称移动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
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6—45的40个大类行业以及行业代码为4610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
生活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城镇、农村居民生活源。
集中式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
移动源包括机动车污染源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污染源。
(二)废水污染物
废水排放总量12249.17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1465.16万吨、生活源排放量10758.94万吨、集中式排放量25.07万吨。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总量67302.59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242.40吨、生活源排放量22806.63吨、集中式排放量2.53吨。农业源排放量44251.03吨。
废水中氨氮排放量总量3057.1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18.92吨、生活源排放量2048.58吨、集中式排放量0.621吨、农业源排放量988.98吨。
废水中总氮排放量总量8725.09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100.07吨、生活源排放量3576.91吨、集中式排放量1.855吨、农业源排放量5046.25吨。
废水中总磷排放量总量1121.29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3.43吨、生活源排放量311.92吨、集中式排放量0.032吨、农业源排放量805.91吨。
废水中石油类排放总量0.13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0.13吨。
挥发酚排放量0千克。
废水中氰化物排放总量49.80千克。其中工业源排放量49.80千克。
废水中重金属排放量分别为:总砷21.63千克,总铅780.83千克,总镉196.34千克,总汞0.02千克,总铬128.27千克,六价铬53.43千克。
(三)废气污染物
废气中二氧化硫区域总排放量: 7958.47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4551.53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3406.94吨。
废气中氮氧化物区域总排放量19021.91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14422.47吨、生活源排放量1256.24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3343.20吨。
废气中颗粒物区域总排放量16833.75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8257.72吨、生活源排放量8546.28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29.75吨。
挥发性有机物区域总排放量11381.05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4433.26吨、生活源排放量4277.20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670.59吨。
废气中重金属排放量分别为:砷及其化合物0.008千克,铅及其化合物297.65千克,镉及其化合物0.001千克,汞及其化合物240.44千克,铬及其化合物0.78千克。
(四)工业固体废物
全市工业源共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78.34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352.02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26.63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1.46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