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4 各县市区应急机构
3. 监测与会商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启动、调级与解除
4.3 预警应急响应
4.4 部门联动与职责分工
4.5 区域应急联动
5. 监督检查与公众参与
5.1 监督检查
5.2 公众参与
6.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表彰与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9.2 预案培训与演练
9.3 预案修订
9.4 预案备案
9.5 预案实施
10.附则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湘潭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冶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9〕68号)《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潭政发〔2022〕2号)《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潭政发〔2019〕6号)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防范与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 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做到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1.4.3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4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单位)明确职责分工,理清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4.5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包括市辖各县市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研判、会商及相关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建立专家库;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分析与评估,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 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牵头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督导县市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指导农村地区属地乡镇负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 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督导县市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订并更新重污染天气期间错峰生产、限产停产有关企业实施方案及名录;协助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监督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情况;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停产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市公安局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社会治安、交通管制、错峰运输和车辆限行工作,严厉打击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违法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督促城区(园区)城市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落实城市道路、建筑渣土垃圾运输、渣土消纳场等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督促城区(园区)城管部门加强对城区餐饮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秸杆、焚烧垃圾和城市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执法。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对汽车维修行业和港口码头的监管;加强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等应急保障措施。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停课、停操等应急措施。
市财政局 负责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农村地区属地乡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及相关信息。
2.4 各县市区应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3.监测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天气定性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工作。
当生态环境、气象部门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或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应及时会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会商结果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指数大于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不启动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Ⅰ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 预警发布、启动、调级与解除
4.2.1 预警发布和启动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后,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达到预警条件时,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其中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的启动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红色(Ⅰ级)预警的启动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和扩散的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综合健康防护提示等预警响应措施,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1)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新闻办) 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 以文件传真方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3) 通过市气象局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 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
4.2.2 预警调级与解除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和潜势。
(1)预警调级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污染持续时间和程度将达到更高一级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下调级别由原级别批准人批准,上调级别由上调级别批准人批准。
(2)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预警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决定不同预警等级响应措施的启动与解除。全市预警调级或解除信息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批准人批准后发布。其中黄色(Ⅲ级)预警和橙色(Ⅱ级)预警的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红色(Ⅰ级)预警的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4.3 预警应急响应
4.3.1 预警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分级,预警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启动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4.3.2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不启动预警,通过媒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启动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3.3 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可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面源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加强对城区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并严格管控区域内的其他货运车辆;开展重点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暂停施工场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
施工工地、商品混凝土企业按扬尘源污染管控要求实施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各主管单位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从严查处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无序燃放、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违规行为。
4.3.4 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同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天候禁止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工程运输车在城区二环线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通行;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商品混凝土企业按扬尘源污染管控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4.3.5 红色(Ⅰ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施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同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开展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施工工地、商品混凝土企业按扬尘源污染管控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错峰生产限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红色预警期间错峰生产、限产停产措施。
4.4 部门联动与职责分工
预警响应启动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
4.5 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市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市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5.监督检查与公众参与
5.1 监督检查
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相关单位(部门)应急响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督查。
5.2 公众参与
全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6.评估总结
预警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大气重点排污企业应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预警响应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管理。
7.2 经费和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实施。
7.3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全市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完善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县市区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预警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表彰与责任追究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和责任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蓄意破坏的。
(5)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或严重阻碍行为的。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 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考核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9.3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9.4 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本级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9.5 预案实施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对各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
10.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