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21-12002
潭环发〔2021〕40号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岳塘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21〕67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市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湘环发〔2021〕19号)规定,结合我市地方性立法实际情况与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更新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