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19-12002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湘潭市水利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潭环发〔2019〕30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9年7月1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
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湘潭市水利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4日
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控制城区环境污染,实现建筑弃土综合利用,引导我市城区范围内(含湘潭县城区)制砂(洗砂)企业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确保制砂(洗砂)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通过编制《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引导行业建设,避开生态敏感区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发展。
(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分区域、提标准”的方法,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规划符合交通便捷通达、服务半径合理、场地条件适宜、配套设施完善等要求的企业,对制砂(洗砂)行业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
(三)总量控制,规模经营原则。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目标,根据城市规划开发量确定制砂(洗砂)规模总量,实现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企业建设规模相匹配,避免因过度竞争造成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弃土的规范、合理处置,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原则。政府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实施监督和执法,引导企业加强管理。企业为责任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实现行业自律,推进制砂(洗砂)行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按照《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7年修订)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即为湘潭市城市两区(即岳塘区、雨湖区行政区范围,不含楠竹山镇)和湘潭县的易俗河镇、河口镇、杨嘉桥镇的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约为 1069 平方公里。以区域行政界线和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划分,伏林大道和岳临高速以东,南二环以北的城市开发建设集中连片的地区为城市建设控制区,面积约620平方公里;伏林大道和岳临高速以西,南二环以南的乡镇以及广大农村地区为乡村建设控制区,面积约449平方公里(详见附图1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控制分区图)。
实施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制砂(洗砂)行业建设标准及有关要求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实施方案制砂(洗砂)行业企业指城市建筑弃土制砂企业,指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通过破碎、洗涤、分离等工序,使砂石资源得到循环利用的制砂企业,不包括建筑拆除垃圾制砂、采矿制砂等其他制砂企业。
三、建设标准
(一) 选址要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规划》的规定,周边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并应避让水、气、声等环境敏感目标。
城市建设控制区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二环线以内区域,长株潭绿心规划范围、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水利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河道管理保护范围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建设的区域为禁止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二环线以外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及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村镇建设用地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以外区域为限制建设区。(详见附图2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空间管制图)。
(二)规模要求:制砂(洗砂)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万吨/年。并按照省、市治超工作要求,出厂(站、场)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相关数据接入县级以上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三)原材料来源及运输要求:制砂(洗砂)原材料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原材料的运输应当符合城管部门核定运输线路,一般不垮区域进行运输,运输装卸作业应依法做好抑尘措施,严控扬尘污染。
(四)污染防治要求:实现六个100%。即废水处理后回用100%,厂区地面硬化、进出车辆清洗100%,原料和成品入棚入库100%,进料、筛分、破碎等产尘工序采取湿法作业和封闭式生产,厂界粉尘达标100%,厂界噪声达标100%,污泥有效综合利用100%。同时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和定期监测制度,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规划布局
根据我市城市规划区历年弃土运输量和开发建设量综合预测,我市城区建筑弃土产生量为650万吨/年,制砂(洗砂)控制量约为520万吨/年,其中湘潭市城区制砂(洗砂)量为350万吨/年,湘潭县城区制砂(洗砂)量为170万吨/年,城市建设控制区企业布局数量原则上控制在6处;其中湘潭市城区布局共4处,为湘竹点、九华点、雨湖点、岳塘点;湘潭县城市区布局共2处,为三联点、天易点。
乡村建设控制区从严布点,根据行业发展以及未来新增需求,在控制总体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在乡村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增加1处布点,具体布点另行规定。
五、实施步骤
按照淘汰退出一批、整改提升一批、规范建设一批的方法,对无法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淘汰退出,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进行规范整顿,最终保留一批选址适宜、设施齐全、规范合法、环境优良的制砂(洗砂)企业。本次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到2019年底,未办理环保、用地、水土保持等行政审批的建筑弃土制砂(洗砂)企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应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排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长株潭绿心规划范围、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水利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以及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制砂(洗砂)企业应依法退出。
第二阶段:到2022年底,依法退出一批土地租赁到期且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或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建筑弃土制砂(洗砂)企业。对符合相关部门审批要求的企业按建设要求完成规范整顿。
第三阶段:到2025年底,通过整改提升、规范建设,原则上规划范围内布点6处,分别为湘竹、三联、九华点、雨湖点、岳塘点、天易点。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部署制砂(洗砂)企业建设,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全市推进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工作;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湘潭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具体工作;相关部门依职权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市制砂(洗砂)行业健康发展。具体职责为:
1、县、区人民政府和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砂(洗砂)企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制砂(洗砂)规划实施。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砂(洗砂)企业环保相关手续的办理及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环境监管。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砂(洗砂)企业公路路政管理,查处运砂车辆非法改拼装及超限超载行为。
4、水利部门。负责制砂(洗砂)企业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手续的办理及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管。查处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挖山洗砂等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砂(洗砂)企业用地审批和监管。
6、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渣土运输管理,严格控制和监管渣土运输车辆按核定线路运输。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砂(洗砂)企业报建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及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管。
(二)协调推进,强化监督执法。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制砂(洗砂)企业建设、原材料运输、生产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共同推进我市制砂(洗砂)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广泛宣传我市规范制砂(洗砂)行业发展的意义,企业建设典型经验和整改进展成效,加强社会各界对我市城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整顿的了解和认识,接受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氛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外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图:
1、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控制分区图
2、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空间管制图
附图1: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控制分区图

附图2: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制砂(洗砂)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空间管制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