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湘潭鹤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2月5日年至2024年12月11日(5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 |
湘潭鹤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 |
建设单位 |
湘潭鹤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审批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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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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