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须知事项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1-02 16:28

一、受理事项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或者审核固体(危险)废物转移、进口限制类进口废物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4、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5、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工业企业(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违法排污;

7、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

8、非法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

9、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10、非法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环境保护信访事项的。

二、属相关职能部门管辖,本平台不予以受理的范围

(一)水污染

1、河道、撇洪渠及水库干渠水域垃圾清理及沿线河岸垃圾清理,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物由个县市区、示范区、园区将责任划分到各乡镇、村(根据《湘潭市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

2、市政排污管网损坏排放污水(属于市政部门管辖范围)。

3、公厕污水(属于环卫部门管辖范围)。

(二)大气污染

1、建筑工地粉尘(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职能职责的会议纪要》属于建设部门管辖范围);

2、焚烧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属于城市执法局管辖范围)。

3、餐饮油烟(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职能职责的会议纪要》属于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

4、汽车、摩托车修理等作业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职能职责的会议纪要》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管理范围)

(三)噪声污染

1、居民室内装修、居民室内娱乐、露天娱乐(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违规使用音响喇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公共汽车和摩的乱按喇叭等(根据《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属于公安部门管辖范围);

2、占道摆摊(路边小吃、路边卡拉OK、路边摆摊)、占道搬运货物、占道进行铁件加工以及占道使用音响(属于城市执法局)。

3、建筑施工造成的噪声环境污染或者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环境污染,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

(四)固体废物污染

1、居民生活垃圾、施工垃圾(根据《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属于城市执法局);

(五)其他不受理范围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决定;

2、人民法院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判决书、裁定书的事项;

3、企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即生产(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属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

4、盗伐、滥伐森林或则其他林木(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管辖范围);

5、河道采砂问题(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

6、乱采滥挖、非法采矿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适用刑法、治安管理条例,或者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范围)。

三、属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报告或举报不在本平台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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